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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的效力比判決差嗎?

大家如果遇到民事糾紛,通常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想要「告」對方,但其實有打過官司的都知道,除非不得已,否則打官司可真是耗時費力。

因此,在起訴之前,不妨考慮另一個解決紛爭的方案,也就是向法院或地方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如果雙方達成調解而作成調解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及《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其效力跟確定判決一模一樣!

也就是雙方除了不能再行爭執之外,如果對方不依調解筆錄的內容履約,那另一方即可以直接拿著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確保自身權益。

所以說,調解並不會因為它程序上比較簡便,在效力上就比確定判決差喔!
 



◼︎ 調解、和解差在哪?

另一個與調解很像的概念就是和解,而究竟兩者差在哪呢?而在進入這問題之前,要先說明的是,這邊所討論的和解特定於「訴訟上」所成立的和解,並不包括雙方「私下」所成立的和解。

再回到這個問題,其實就效力來說,調解、訴訟上和解及確定判決,三者效力都是一樣的。差別在於,和解是已有一方先起訴之後,再於訴訟上達成和解,而調解則是在起訴之前,雙方先行之紛爭解決機制。

但是否表示,在起訴後就不能調解?答案則是否定的,因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就算已經起訴,雙方還是可以合意移付調解。所以說,二者在實際運用上都是很彈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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