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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動產」的意思,想當然很易於理解,但法律上究竟是以何種標準,來具體區分「動產」跟「不動產」呢?
關於不動產的定義,規定在民法第66條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條紋非常簡潔,土地屬於不動產也很好理解,但究竟什麼是定著物?
對於房子是屬於定著物,大家也可以輕易理解,但現在衍生一個問題是:蓋房子是從打地基開始,而究竟房子蓋到什麼程度才會變成民法上的「定著物(不動產)」呢?
對此,《最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針對「定著物」給了一個較明確的定義,也就是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因此,若房子已蓋到足以遮蔽風雨的程度時,即具一定經濟價值,而屬民法上之「定著物(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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