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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
此部分規定在《民法》第425條第1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白話來說,就是房客在向房東租屋期間,如果房東將房子所有權轉賣給第三人,則新屋主必須承受原本房東跟房客間的租賃關係,而不能把房客趕出去,以保障房客的權益。亦即,房東與第三人間的「買賣關係」不會破壞原本房客與房東間的「租賃關係」。
◼️ 這個原則有例外嗎?
依照《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在下面兩個例外情形,房客將不受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
1. 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租賃期超過5年。
2. 租賃契約未經公證,且未定租賃期限。
如前面所提到的,既然要保障房客權益,為何特別規定這兩種情形的房客不受保護?關於這點,立法理由主要是考慮以下兩點理由:
1. 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
2. 避免房東對外積欠債務而其房子要被法拍時,虛偽找人頭簽立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進而降低第三人購買的意願,以達其妨礙債權人強制執行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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