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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面臨許多的文件要本人簽名、蓋章或蓋指印,而究竟這三種方式,在法律上的效力都一樣嗎?以下就一起好好來了解!

Q. 三種方式的效力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3條第2項的規定,「簽名」跟「蓋章」的效力是一樣的,所以就法律效力來說,兩者二擇一即可。

至於「指印」,依《民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必須該「指印」還要加上其他二名證人的簽名,它的效力才會等同於「簽名」或「蓋章」。

簡單來說:「簽名」=「蓋章」=「指印」+2名證人簽名。

而這樣的結論,可能跟大家所認知「指印」的效力應該會比「蓋章」來得大,有很大出入。所以,針對文件上的簽章處,原則上至少要有「簽名」或「蓋章」,「指印」只是輔助。




Q. 特別注意事項?

在大部分的情形,法律並不會特別限制當事人一定要採用「簽名」、「蓋章」或「指印」的哪種方式。

但少部分情形,例如立遺囑時,法律就特別規定立遺囑人、公證人或見證人在相關文件上,一定要用「簽名」的方式;且在立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只能用「指印」加以替代(詳細規定參考《民法》第1190-1195條),關於這些例外規定,尤應特別注意。




Q. 我在契約上都沒簽章,就可以不認帳?

或許有人會想說,當時我在某份契約上都沒有簽章,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負契約責任啦?

這樣的想法,可能需要加以澄清。因為,依《民法》規定,大部分的法律行為都是「不要式行為」,也就是不要求一定要白紙黑字簽名才算數。

例如,你到路邊買小吃,你跟老闆間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簽立買賣契約,但你們之間還是有成立買賣契約。

所以,就算在你在某份契約上都沒有簽章,但若對方可以舉證證明,他跟你就該份契約已經有以口頭或其它方式達成合意,你們之間還是會發生契約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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