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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自訴?

一般來說,如果我們想要針對某人追究刑事責任,通常都是先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而當檢警機關認為,對方確實涉有提告的犯罪事實,且不適宜緩起訴時,就會將案子「起訴」到法院,由法院進行後續審理。

而所謂的「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直接跳過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的過程,而自己將犯罪事實起訴於法院,所以,「自訴」其實就是「自為起訴」的意思。




Q. 提起自訴有什麼要注意的?

刑事訴訟法針對自訴,設有專章加以規定,並設有很多限制,而以下就舉比較重要的兩點注意事項加以說明:

1. 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

為什麼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呢?立法理由內是說為了保障被害人權益:「若任由無相當法律知識之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無法為適當之陳述,極易敗訴,是立於平等及保障人權之出發點,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但其實這樣的規定,其實也有助於過濾濫訴,因為自訴是直接跳過檢警機關而為起訴,若犯罪被害人可以沒有事先與律師討論對方成罪的可能性就自行起訴,反而會造成很多以刑逼民的濫訴都跑到法院裡,而大幅浪費司法資源。

2. 提起自訴前蒐證都要自己來

因為自訴是直接跳過檢警機關而為起訴,所以在起訴前,沒有公權力介入幫你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來問,也就是說提起自訴前的蒐證程序都要自己來,因此,若在證據未妥的情況下即提起自訴,則日後法院的定罪率可能就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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