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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再議?

一般大家都知道,如果我是被告,對於判決不服的話就是提「上訴」,那如果我是告訴人,對於檢察官給予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的話,是否也可以救濟呢?答案是可以,也就是這邊所說的「再議」。

但有一個例外情形:也就是告訴人之前曾向檢察官表示同意給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則之後告訴人就不能再反悔還要提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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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時候要提再議?

依「舊」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的規定,再議應在告訴人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7日」內提出。

而後來立法者考量7日實在過短,難以使告訴人有充分時間撰寫再議理由,所以在108年12月17日後,現行法已將再議期間延長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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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何提高再議成功率?

就實務上來說,再議的成功率不到2成,而究竟要如何提高再議的成功率呢?關於這個問題,《臺灣高等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第5點特別提到:「二審審核再議案件,認偵查尚未完備而發回續查時,應明確逐一列舉應行調查之事項,避免一再發回」。

簡單來說,如果能挑出原檢察官哪部分偵查沒完備,也就是哪些地方該調查卻沒有調查,再議的成功率就會比較高。但偵查不公開,我要怎麼知道檢察官調查過哪些證據?

關於這個問題,就要仔細觀察原檢察官在處分書上的每個論述結論,是否均有援引證據加以支撐,如果沒有,就可能有偵查沒完備的問題;縱使有,該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原檢察官的論述結論,亦可以加以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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