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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閱卷權?

指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閱覽、抄錄、攝影或重製卷內文書的權利。白話的說,就是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調閱該案件所有的卷宗資料來看,並影印出去,因為法院那邊的資料就是最完整的,法官也是依這份資料來寫判決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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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誰有閱卷權?

關於這個問題,將會因為民事、刑事案件的不同而有差異:

·民事案件中

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只要你是當事人就可以聲請閱卷,而如果你雖然不是該案的當事人,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說明為何該案與你存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經法院許可後,也可以閱卷。

但閱覽卷宗時,如果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時,法院可以因為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裁定,而就該部分不准許閱卷,以免使相關當事人受到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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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

1. 偵查階段

在偵查階段,被告縱使有選任辯護人,原則上基於「偵查不公開」是無法閱卷的,但有一個例外: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的規定,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羈押審查程序」,是可以例外閱卷的,因為此程序要決定被告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性,對其影響很大,所以例外容許辯護人可以閱卷。

而如果被告在「羈押審查程序」沒有選任辯護人時,法院也應該要以適當的方法讓被告獲知卷證內容,以確保被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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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審判階段

案件如果進到法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只要是辯護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

而如果被告沒有選任辯護人,被告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法院許可後,也可以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檢閱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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