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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已經著手犯罪行為,但未完全實行所有犯罪行為之要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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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構成未遂犯的要件是什麼?

未遂犯規定在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因此,從條文來看,如果要構成未遂犯有一個前提要件,就是行為人必須要已經「著手」犯罪行為。

至於什麼樣的程度算是已經「著手」呢?最高法院給了一個判斷準則,認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足以立即、直接侵害該罪所要保護的法律上利益,或在行為不受干擾的情況下,也會立即、直接實現犯罪結果時,就算已經「著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52號刑事判決)。

舉例來說:A想要殺B,而當A已經舉槍瞄準B時,卻馬上被逮捕,此時,因為B的生命法益,隨時可能因A的扣板機行為,而有立即、直接的危險,所以可以認為A的瞄準行為已經達到「著手」階段,而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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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未遂犯的特色是什麼?

1. 未遂犯的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也就是說,並不是任何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實現,都可以另外再對行為人處以未遂犯。例如,毀損罪就沒有另外處罰未遂犯的規定。

2. 未遂犯得減輕刑度

因未遂犯既然沒有實現所有犯罪行為要件,所以可歸責的程度較輕微,而可依既遂犯所規定的刑度予以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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