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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期限」?

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

而常常與「期限」互相比較的法律概念就是「條件」了。所謂「條件」,則是指: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

簡單來說,二者最主要的差異為:「期限」為確定發生之事實,而「條件」則為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反攻大陸勝利」算是期限還是條件?

早期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此應屬將來「確定」會發生的「期限」,但後期最高法院認為此一見解不妥,而以最高法院90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廢止此一判例。

後期有實務見解,則認為此一事實應屬將來「不確定」會發生的「條件」:「當事人就契約之存續,約定以反攻大陸勝利時為止,則因戰爭為國家之大事,涉及國家之存亡,故戰爭之發動與否,必須取決於國力之強弱與國際情勢之變遷,以致戰爭之發生本身,自始即非將來客觀上確定發生之事實,另戰爭之勝敗,乃兵家常事,任何戰爭均無法確保其勝利之必然性,故以戰爭之勝利,作為決定法律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參照前揭說明,自屬條件無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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