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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所謂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有價證券⋯等行為(也就是無中生有)。而所謂的「變造」則是指:無變更權限之人,就已有之文書、有價證券⋯等等予以變更而言。兩者在刑法上,可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喔!
關於「偽造」行為,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偽造有價證券罪」,這其中又以偽造票據為大宗(如本票、支票)。而可別小看偽造票據這個行為,依刑法第201條的規定,違犯本罪可是涉及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刑度可說是非常的重。
另外,針對偽造票據之行為,如要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有最高法院之見解指出:該偽造的票據形式上必須符合票據法上的規定才能論以本罪,例如:支票要記載發票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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