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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彥仰律師

 

◼︎ 什麼是預防性羈押?



定義:係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特別規定,在某些特定犯罪類型,因考慮這些犯罪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且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特性,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藉此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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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性羈押的要件:

其一,需要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在羈押審查中檢察官須舉證被告具備相當程度的犯罪嫌疑。其二,要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類型的可能性。其三,被告要有羈押的必要,如果非予羈押被告,將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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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性羈押的要件:

 

常見的犯罪類型有放火罪、準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罪、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罪、買賣人口罪、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妨害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加重強盜罪、強盜結合罪、海盜罪、海盜結合罪、詐欺罪、加重詐欺罪、恐嚇取財罪、擄人勒贖罪、擄人勒贖結合罪、準擄人勒贖罪、持有槍砲罪、買賣毒品罪、人口販運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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