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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彥仰律師

 

◼︎偵查中的交通權

偵查中的交通權又稱接見通信權,辯護人得接見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但接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小時,且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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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通信權的目的

被告能在不受干擾、不受監聽、錄音錄影的情況下接見被告,促使被告與辯護人間能充分自由的交流與溝通,落實辯護制度。接見通信權對被告的影響至關重大,因為偵查中有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被告常常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被迫與外界隔離。此時,接見通信權能使被告與辯護人充分交流,除了能讓被告與辯護人討論自己可能會涉及哪些犯罪與檢警的偵辦方向外,亦能讓被告知悉接下來將會面臨哪些程序,無疑是無助偵查過程中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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