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如果所積欠的債務非常的多,怎麼還都還不完,或每個月幾乎都在還利息而沒有還到本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一次處理所有債務呢?針對這個問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實務上的作法,主要可以透過三種方式去處理,包括「協調」、「更生」及「清算」,而因這三種方式篇幅比較大,所以本篇主要先針對「協調」部分來做說明。
關於「協調」部分,主要又可以細分為三種方式,包括「個別協商」、「前置協商」、「法院調解」等三種,而這三種方式的內涵跟差異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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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別協商
此方式為所有協調方式中最原始的,假設你積欠了5家銀行,那就是一一跟個別銀行去洽談日後的還款條件,而這個方式的優缺點如下:
⎖ 優點:
1. 協商條件較為靈活,有機會可以爭取不計利息、壓低本金(但通常需一次清償)。
2. 不需支出額外協商費用。
⎖ 缺點:
每個銀行或債權人的協商條件不一,難以全盤一次處理。
⎖ 適合情形:
適合欠款銀行或債權人數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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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置協商
假設積欠了5家銀行,那透過這種方式進行債務協商的話,只需向「最大債權銀行」(欠最多錢的銀行)申請協商,具體來說,最大債權銀行會一併向其它債權銀行統合債務人最新的債務狀況,並於確認債務總金額後,由最大債權銀行當代表,負責與債務人洽談每個月的還款額度,如果協商成立,日後債務人則只需要每月匯款至最大債權銀行指定之帳戶內即可,不需要每月匯款給5家銀行。
⎖ 優點:
1. 協商對象單一,有效簡化協商程序。
2. 若依此方式處理,最優還款條件可以爭取至:只清償本金、分180期、0利率。
3. 不需支出額外協商費用。
⎖ 缺點:
若債權人不是銀行,則無法透過此方式統一處理。
⎖ 適合情形:
適合債權人數較多,且均為銀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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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調解
此方式與前述「前置協商」方式類似,而兩者主要差異在於:(1) 債權人若非銀行也可納入法院調解程序中;(2) 需向法院聲請。而雖然依此方式,可以將任何債權人納入調解程序中處理,不過,依筆者自身經驗,通常非數銀行的債權人都不會出席調解庭,所以此方式多會再搭配「個別協商」方式加以全盤處理。
⎖ 優點:
1. 任何債權人都可以納入調解程序,有效簡化協商程序。
2. 若依此方式處理,銀行端部分,最優還款條件亦可以爭取至:只清償本金、分180期、0利率。
⎖ 缺點:
1. 需支付聲請調解費1,000元給法院。
2. 非屬銀行的債權人通常都不會出席調解庭,所以此方式多會再搭配「個別協商」加以處理。
⎖ 適合情形:
適合債權人數多,且包括銀行及非銀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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