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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葉日謙律師

 

◼︎ 何種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若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者,即構成家庭暴力,可依法聲請保護令禁止加害人繼續為前述行為。

 

2.所謂家庭成員,依同法第3條所定,包含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等,即為此處所指之家庭成員。於104年2月4日修法後,並新增具有親密關係之伴侶間,亦得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

 

3.又前述所稱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行為,具體而言係指例如肢體暴力、性侵害、濫用父母懲戒權、言詞羞辱、辱罵、恐嚇、諷刺、鄙視等均屬之。須特別說明者係,過度控制家中財務,不給生活必需費用、強迫借貸等,也會構成此處之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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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令的態樣有哪些?

1.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之規定,將保護令區分為三種態樣,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2.於被害人受有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警或主管機關得聲請緊急保護令,法院並應於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3.家暴被害人得自行以書面聲請者,則為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效期最長為兩年,但得依法聲請延長。而暫時保護令者,係在彌補通常保護令核發前之空缺,原則上法院可無須開庭審理,其效力於通常保護令核發後即告失效,由通常保護令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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