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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妏瑄律師

 

◼︎ 什麼是「假日生活輔導」?

 

「假日生活輔導」為附隨於「訓誡」處分的一種社會性處遇,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簡稱:少事法)第42條、第50條定有明文。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下簡稱: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4條第4項之規定,說明「假日」非以國定例假日為限,凡少年非上課、非工作或無其他正當代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故,實務上多為只要少年有空並與少年保護官約定,就可以到法院進行假日生活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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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來執行?在哪裡執行?

 

依少事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並於法院內或周邊進行。另,佐以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少年法院亦可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於其他具有社會、教育、輔導、心理學或醫學等專門知識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假日利用適當場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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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正當理由未報到會如何?

 

如少年未依指定日期,且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席假日生活輔導,可依調查和審理階段的通知、同行、協尋機制強制少年到場,規範於少事法第22條第1項、第59條及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4條第8項。

 

甚且,按少事法第55條之3規定,少年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適當措施之處所,得聲請少年法院核發勸導書,經勸導無效者,該聲請人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內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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