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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妏瑄律師

 

◼︎ 什麼是「訓誡」?

 

      「訓誡」為保護處分中最輕微之處分,係指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由法官於少年法庭中,當庭以言詞加以訓導、勸說並指明少年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行為後續之法律後果,以及應遵守事項,以訓勉少年不要再犯,同時少年法官得要求少年立悔過書,並伴隨「假日生活輔導」之社會性處遇,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0條定有明文,多為對於初犯或惡性較輕微的少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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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之管教責任

       

       承前,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時,法官亦會提醒其應盡管教責任,對於少年加以教導與管束,如未有良好之管教,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之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之情形,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或致保護處分之執行難收效果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以強化其親職功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須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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