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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亞璇律師
◼️執行名義的定義
係指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公文書;簡言之,如果要向債務人或他方聲請強制執行則要先拿到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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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名義的種類
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法院作成之和解或調解書,公證書,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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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對方名下有哪些財產?
原則上需持執行名義及確定證明書(部分執行名義毋庸一併檢附確定證明,例如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法院作成和解或調解書),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並要檢附或告知國稅局債務人的身份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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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強制執行之步驟?
簡單來說即檢附執行名義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正本(部分執行名義毋庸一併檢附確定證明,另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需先至提存所繳納擔保金),並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要執行債務人之特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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