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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亞璇律師

限期起訴的意義?

如於本案訴訟提起前,債權人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法院准許後,債務人得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即債務人得透過聲請限期起訴之程序,早日得到本案訴訟判決之結果以確定債權人所主張之假扣押債權是否執行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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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限期「起訴」是什麼意思?

除起訴外,下開的程序原則上與起訴具同一效力:

聲請發支付命令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調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為聲明者、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1010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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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未遵守法院所命之起訴期間,有何效果?

債務人得向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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