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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緩起訴

所謂的緩起訴,係於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得附條件及履行期間,暫不提起公訴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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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情形得可獲緩起訴之處分?

1   被告涉犯之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2   檢察官須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3   被告須與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實務上常見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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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

1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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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緩刑?

所謂的緩刑,法官得於做成判決時同時宣告附條件以及定緩刑期間,暫不執行判決之刑罰,藉此代替入監執行之一種矯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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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情形可獲得緩刑之宣告?

1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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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緩刑?

1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2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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