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上一篇主要是針對債務調解的類型做討論,但假設透過調解程序還是無法跟債權人達成共識,下一步又該怎麼走呢?這時則要考慮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處理債務問題,而本篇主要是針對「更生」程序做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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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更生的前提要件?
若債權人包含金融機構者,應先行協商或調解程序。
須為「消費者」: 也就是聲請更生前五年沒有從事營業活動(如當公司負責人),或只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而所謂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情形。
對於所負之債務總額無法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具體判斷上,大多會看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於65歲退休前是否有清償完畢的可能。
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低於1,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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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更生的好處?
更生程序與先前所說的法院調解一樣,不論是銀行或私人債務均可一併納入更生程序加以處理,而其特色宗旨就是:讓每個債務人在有限的能力範圍內盡力清償債務。
也就是說,讓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制訂6-8年的還款計畫,盡力清償債務,而剩餘的無擔保債務在法律上即予以免除,好讓債務人能有重新生活的機會。
承上,如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後,即需按期還款給債權人,因此,債務人必須要有穩定的收入才可以,這也是債務人要選擇「更生」或「清算」最主要考量的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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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更生的注意事項?
如債務人已選擇欲透過更生程序來處理債務,那法院也會進行非常嚴格的審查,所有的財產、債務狀況均須據實以報,不得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否則,可能被法院駁回更生之聲請,或不予認可更生方案。
關於這點即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第63條第1項第9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第十二條規定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九、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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