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上一篇主要是針對債務調解的類型做討論,但假設透過調解程序還是無法跟債權人達成共識,下一步又該怎麼走呢?這時則要考慮透過「更生」或「清算」程序來處理債務問題,而本篇主要是針對「清算」程序做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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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清算的前提要件?
若債權人包含金融機構者,應先行協商或調解程序。
須為「消費者」: 也就是聲請更生前五年沒有從事營業活動(如當公司負責人),或只是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而所謂小規模營業活動是指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之情形。
對於所負之債務總額無法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具體判斷上,大多會看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於65歲退休前是否有清償完畢的可能。
上述三點前提要件與更生相同,而比較特別的是,聲請清算並沒有金額上的限制,但若債務人的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高於1,200萬元,則「只能」選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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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清算的特色?
清算程序的主要特色,就是鉅細彌遺的盤點債務人名下有價值的財產,並將具有價值的財產納入「清算財團」內,後續並將「清算財團」依拍賣、變賣或適當方法(如提出等額現金)依債務額比例公平分配給所有債權人。而當清算程序終結後,法院則會進一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規定,判斷債務人是否符合「免責」之要件。
而關於清算程序,最多債務人的疑惑就是:我名下都沒財產了,還可以走清算嗎?答案是:當然可以,而這種情形,清算程序也會比較快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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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適合走清算?
撇除前述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已高於1,200萬元,而只能走清算的情形。債務人在面對自身債務問題時,往往不知道究竟該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而針對這個問題則牽涉到債務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工作薪資、薪資是否穩定、債務總額、聲請前兩年的收支狀況⋯⋯等等因素去做判斷,難以一蓋而論。但這邊可以提供一個大方向:若年紀尚輕,且還有工作能力及穩定收入,則較適合透過更生程序加以處理,反之,則比較適合走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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