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李亞璇律師
◼️前提
如欲辦理分割共有物,如土地係屬農業用地,應先更細部審視農地之性質,應區分是否為一般農地或者耕地,倘土地性質為耕地,應注意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分割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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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別是否為耕地
(一) 一般農地有可能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如果是耕地則一定屬於非都市土地,僅限於使用分區可能是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或森林區,則使用地類別一定是農牧用地。
(二) 簡易判別方式,都市土地之農地於土地登記謄本上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記載均為空白,則要另外申請使用分區證明檢視之,非都市土地於土地登記謄本上則會記載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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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之限制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除非有例外情形,否則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即2500平方公尺=756.25坪),不得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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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之限制之例外之情形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三、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四、農業發展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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