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什麼是「良民證」呢?
良民證的正確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而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的規定,此證明紀錄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也就是說,它用來紀載個人有無遭到「刑事」判決確定的證明書,其它類型的案件(如民事、家事或行政)都跟這個證明書無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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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犯罪前科就拿不到良民證嗎?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的規定,如果刑事案件有這些情況不予記載:
1. 少年犯罪如:判決結果為[不付審理」或「保護管束」(其餘詳參少事法83條之1規定);
2. 受緩刑宣告,未經撤銷;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
4. 受免刑之判決;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常有當事人因口舌之快而被判處罰金,依上述規定還是可以申請到良民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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