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水斷電會構成強制罪嗎?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強制罪怎麼規定?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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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暴脅迫的對象可以是「物品」嗎?

有最高法院見解表示強暴脅迫的對象也可以包含【物品】!只要行為人對物施以強制力當時,被害人雖未在現場,但當下或及時得感受行為人對其實施之強暴手段,因而妨害其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者,仍會構成本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號刑事判決)

例如:有人跑去頂樓關水錶,導致被害人在家時沒有水可用,則此時已妨害他自由用水的權利,所以仍會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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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沒繳電費,房東可以斷電嗎?

強制罪的成立,除了行為人使用強暴、脅迫的手段外,還要看【手段】跟【目的】間有無社會相當性。

例如在某個案例裡,因房客欠繳電費,所以房東暫時斷電,法院則認為房東所為只是要獲得跟房客協調積欠電費的機會,所以認定房東的【手段】跟【目的】具有關聯性,而未逾越社會相當性,所以認定房東欠缺實質違法性而不構成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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