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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蕭啓訓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將會因為健身房所提供的置物櫃有無收費,而影響其保管義務的高低,以下即區分兩種情形來討論:

免費提供置物櫃的情形

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而健身房即屬本條所指的「其他相類場所」(債編修正草案初稿修正理由參照),因此,依此條規定健身房原則上需對會員所攜帶的物品負保管責任。

而且,民法第609條並特別規定:「以揭示限制或免除前三條所定主人之責任者,其揭示無效」,也就是說,健身房此一保管義務不能因自己張貼不負保管責任,就免除其保管責任。

而雖健身房原則上負有保管責任,但依民法第607條但書、608條第1項規定,物品之毀損、滅失若下列情形則「例外」不需負責:

1. 具不可抗力

2. 物品本身的性質所致

3. 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

4.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沒有先向保管者報明物之性質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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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費提供置物櫃的情形

若健身房所提供的置物櫃是另外收費的,則健身房的保管義務則會加重。

因為在收費的情形下,健身房將與會員間另外成立一個獨立有償的寄託契約,此時依民法第590條的規定,健身房應該對會員的物品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才可以,且無上述裡外情形的適用。

因此,若健身房只是提供一個非常簡易的投幣式置物櫃,有心人隨便都可以撬開,則難認健身房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應對該失竊物品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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