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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健身房會員後不想上,可以退費嗎?

撰文 /李亞璇律師

本文章僅討論消費者購買健身房會籍後,因非特殊情形而僅係消費者反悔欲終止契約之法律效力。


 

買健身房會員後不想上,可以終止契約嗎?

(一) 依政府公布之最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1年1月1日生效)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

(二) 簡單來說,如是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雙方所約定之契約亦未到期前,消費者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若業者於契約中約定消費者均不能退費與終止契約,則該條款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會被認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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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退費,可以退多少錢?

(一) 契約生效七日內且消費者於營運中未使用服務:應全額退費。

(二) 契約生效七日後或消費者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1.預繳全部費用者:依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月平均價格 乘以實際經過時間比例。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
2.月繳者:業者得向消費者收取月平均價格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如有不足,消費者應補足;如有餘額,業者應退還。

(三) 契約得以約定入會費及其他費用不列入退費範圍。


 

消費者終止契約後,會被收手續費嗎?

(一) 原則:業者得依契約收取手續費

1. 約定定額:不能超過600元
2. 約定不定額:不能超過總會費之月平均價格乘以約定使用期間之未到期時間比例(含所贈與之會籍期間)之百分之20。

(二) 例外:如契約有約定使用期間 ,消費者如使用期間屆滿後終止契約,業者則不能收取手續費。

(三) 手續費加計消費者應補足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四) 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與價額(參照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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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2年契約,業者贈送2個月,並收取入會費1500元、優惠方案為每月1,000元(原價2,000元),4個月過後,消費者想提前終止契約:

(一)月平均價格:1,000*24/(24+2) = 923元(四捨五入)。
(二)手續費:923*(14-4)*20%=1846元(四捨五入)。
(三)消費者應給付之數額:1500+923*4+1846=7038元
(四)消費者已給付之費用:1500+1000*4=5500元
(五)手續費加計應補足之金額:7038-5500=1538元

手續費加計應補足之金額未超過6000元,故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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