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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這個概念,通常是用於刑事案件中,而指「某證據」可以用來證明「某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的證據資格。
在刑事訴訟法內,即規定檢警機關在何種情況下,所取得的證據會沒有證據能力。例如:如檢警機關以脅迫的方式逼被告自白犯罪,這時被告的自白就會被認定為「沒有」證據能力。
至於沒有證據能力的效果為何?簡單來說,這是法官在判決書內就不能引用「無證據能力」的證據來認定犯罪事實,因此,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爭執每項證據是否都具有證據能力,實屬律師辯護策略中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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