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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在法律上是指「不知情」,而非在形容某個人的內在表徵;「第三人」則是指未參與某種法律關係,故善意第三人是指某人對於未參與的法律關係毫不知情而言。

在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所代表的意義,其實就是指「交易安全」,換句話說,雖然善意第三人未參與某種法律關係,但他自身的法律關係(即外在的交易安全),卻可能因為他人間內在的法律關係而受到影響,所以,民法上對於善意第三人即設有諸多的保護規定。

舉例來說:A與B談好,想要將A的車子做一個「假買賣」,轉手給B,並將車子交付給B占有,但B之後卻又將該車轉手賣給不知情的C,此時:

A與B間就車子的「假買賣」行為,依民法第87條規定,其假買賣行為屬於「無效」,故車子的所有權還是在A身上。但因為C根本不知道AB兩人間是在做「假買賣」,故為了保障不知情的C,C此時可以主張AB的「假買賣」是有效的,也就是B確實因為跟A的買賣行為,而取得車子的所有權,因此,具有車子所有權的B,他後來賣給C當然是有效的,以保障C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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