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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證據的價值而言,即「某證據」可以證明是否構成「某犯罪事實」到何種程度。

延續上回「證據能力」的主題,如果某證據具備「證據能力」,則法官即可用該證據來證明某犯罪事實,至於該證據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到什麼程度,則是「證明力」的問題。

舉例來說:有兩位證人同樣目擊犯罪現場,而一位證人是視力正常的年輕人,另一位證人則是視力不佳的老年人,假設偵查機關都合法取得兩人的證詞,但在法官眼裏,則可能傾向認為年輕人證詞的證明力會高於老年人。

因此,在理解上,可以說證據能力是「有無」的問題,證明力則是「高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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