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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

「定型化契約」常見與我們生活當中(例如:健身房契約),白話的說,就是大家簽的內容都是同一份,只有少數情形會針對個別情況加以調整。而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出現,其實也不難想見,舉上面健身業者為例,如果每個會員要入會前,都可以跟它來回磋商、討價還價,則不論是在吸引會員入會的效率,或事後的管理來看,都將大幅增加業者成本,所以,定型化契約絕對有其存在的必要。

但法律為了避免大企業挾其強大勢力,而訂立對消費者非常苛刻的定型化條款,因此,不論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都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定型化條款將會「無效」(例如:條款顯失公平),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除此之外,行政院在網站上就「特定行業」也公告該行業的定型化契約內,應該要記載或不得記載哪些事項(網址:https://www.ey.gov.tw/Page/2285E9A14973DE75),若有業者違反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該條款也是會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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