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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亞璇律師

 

實務上常發生的案例,家中長輩重度失智、家人因意外變成植物人等,急需生活費去動用其名下存款或財產籌措醫療費等,但即便是身邊的照顧者,原則上是不能擅自動用,除可能會被其他家人質疑資金之流向以外,甚至有可能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等罪,所以可透過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選任一名監護人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以盡可能杜絕上開的爭議。

 

 

◼︎什麼人可以被受監護宣告?

 

--簡單來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懂他人之表達之意思,亦即不能為法律行為之人(例如:重度失智、植物人、重度智能障礙)(民法第14條)

 

 

◼︎什麼人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民法第14條)

 

◼︎法院的流程會怎麼跑?

--法院要確認受監護之對象是否真的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法律行為,首先法官會囑託醫師鑑定受監護人的心智狀況以及請醫師提出的鑑定報告書。

--另一方面,法院須審酌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任最適當的監護人,除了詢問受監護對象之親屬意願外,也會請社工到當事人家中訪問並請社工提出訪視報告書。

--除了選任監護人之外,法院會一同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會同開具財清冊之人的角色是要等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後,一同與監護人確認受監護人的財產狀況。

 

◼︎如果鑑定結果相對人完全無法為法律行為?

--法院此時要另外審酌是否有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而受輔助人是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的表達意思之理解程度,較一般人來的差(民法第15條之1),但還是有打理日常生活的能力(例如:輕度智能障礙),所以受輔助宣告之人只在特定行為必須經過輔助人同意才有效(民法第15條之2)。

--這個時候法院就要改下輔助宣告之裁定,並選任輔助人,但不用另外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人要做什麼?

--簡單來說,要為受監護人的利益,處理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

--為避免監護人濫權,以及保護受監護人,法條上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例如:

1.監護人不能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民法第1102條)。 

2.倘若監護人要變賣受監護人的財產,也要經過法院的同意喔,法院要審酌是否有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民法第1101條)。

3.如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有利害衝突時,則應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項)。

 

◼︎什麼是意定監護制度?

--現今我國已有規定民眾在受監護宣告前,得以契約約定監護人人選,法院就要優先選契約所定之人為監護人,但前提是意定監護的契約必須經過公證程序(民法第1131條之2至第1113條之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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