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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 什麼是「告訴權」?

所謂的「告訴」是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而這告訴權通常在「告訴乃論罪」才有討論實益,因為若所涉犯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如殺人罪),則就算沒有任何人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也是可以依職權偵辦,法院亦得受理起訴並判決;反之,若是「告訴乃論罪」但卻沒有任何被害人提出告訴,如仍起訴到法院,這時法院也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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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權」可以預先拋棄嗎?

車禍案件在和解的時候,在和解筆錄上常常會載明:「拋棄其他一切民刑事權利⋯⋯」,透過契約或和解預先拋棄「告訴權」。惟司法實務上認為,私底下達成和解而拋棄告訴權是無效的,告訴人若有捨棄刑事告訴權的意思,其行使方式也是要向有權受理刑事告訴的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後,在將告訴予以撤回,否則不生捨棄刑事告訴權的效力。據此,在簽署和解書後,如果又反悔跑到警察局或地檢署向被告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還是可以依法偵辦。

⎖ 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刑事判例:「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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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拋棄告訴權,那刑事案件還有「和解」必要嗎?

承上所述,告訴權雖不能預先拋棄,但是與告訴權人達成和解,仍然有實益,分述如下:

若屬「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之規定:如告訴乃論罪在一審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

若屬「非告訴乃論罪」:刑事案件在偵查中與審判中分別有「緩起訴制度」與「緩刑制度」,立法目的在於給予被告一次自新的制度,讓被告在緩刑或緩起訴期內,滿足一定條件即暫不執行刑罰的機會。以上,縱使告訴人在和解後反悔,跑去向偵查機關提告,或請求法院繼續審理案件,只要被告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檢察官與法官就有相當高之機會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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