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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蕭啓訓律師

◼︎ 所有案件都可以上訴三審嗎?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是採三級三審制,但並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三審,若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罪名,則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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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三審有什麼特殊性?

1. 上訴理由限於判決違背法令

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的規定,上訴三審的理由必須限於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地方才可以,換句話說,第三審的焦點已不是在認定犯罪事實上,而是著重於審理程序有無重大違法、判決理由是否有不備或前後矛盾、有應該調查而沒調查之證據⋯⋯等等違背法令事由才可以,相關條文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至第380條。

2. 第三審原則不開庭審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的規定,第三審以書面審為原則,開庭辯論為例外。

而之所以這樣規定,因如上所述,第三審的焦點乃著重於前審程序或理由矛盾是否違法,所以原則上只會對判決理由及相關卷證為書面審查後即做出判斷,例外才會開庭辯論,此與一、二審被告一定要到庭,並會親眼看到法官,有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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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三審一定要委任律師才合法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的規定,民事上訴三審案件是採「強制律師代理」,也就是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程序才會合法。

那刑事上訴三審案件呢?關於這個問題要區分為兩種情形:原則上,《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被告在提上訴三審「時」就要委任律師,但若最高法院認為該案有開庭辯論的必要時,這時依《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2項的規定,就一定要委任律師程序才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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