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什麼是「贓物」?
指因財產上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言。換言之,並不是所有因犯罪所獲取之物品都是刑法上所稱的「贓物」,而必須是因財產犯罪(如竊盜、搶奪、詐欺、侵占、竊佔等罪)所竊取的物品才算,因為刑法上的贓物罪,目的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
此外,贓物罪的成立,需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另成贓物罪。
⎖ 相關實務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79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所謂贓物,指因財產上犯罪所取得之財物而言;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贓物罪之成立,以關於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另成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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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小心買到贓物,會構成犯罪嗎?
贓物罪規定於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而從這樣的規定可知,本罪只有處罰「故意犯」,沒有處罰「過失犯」,因此,必須是你明知或可能知悉那是贓物還買,才會構成本罪,而如果因為自己不小心而買到贓物,則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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