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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李亞璇律師

實務上常發生的狀況是,子女從出生到現在從未見到自己的親生父母,卻接到縣市政府的通知,因父或母路倒,要求子女支付安養機構的費用;或者多年未見的父母,從未負扶養自己,或者從前遭受其家暴虐待,現在卻向自己請求扶養費,客觀上顯非公平。

◼︎在哪些情形,可不用負扶養義務或減輕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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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是減輕還是免除扶養義務?

如果扶養權利人為前開其中一行為,如果讓扶養義務人仍負扶養義務者,顯失公平,則得以減輕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

如果扶養權利人所為之行為屬情節重大(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人與死而未遂、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則得以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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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或免除義務何時發生效力?

注意: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有向後發生效力,沒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故在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前,扶養義務人仍要負扶養義務。(如:109年被請求安置費用,但110年2月2日確定裁定才下來,則110年2月2日前之扶養費,子女仍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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