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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妏瑄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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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蕭啓訓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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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彥仰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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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葉日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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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蕭啓訓 律師

 

■ 前言

 

近來飛兒樂團前主唱詹雯婷前因控陳建寧及華研高層,偽造其簽名,故控告他們偽造文書,而陳建寧也反告詹雯婷誣告。


關於陳建寧反告詹雯婷誣告部分,檢察官對簽名進行鑑定後,認定該簽名確為詹雯婷所簽,而認詹雯婷明知無遭人偽造文書的事實,卻仍提告,因此起訴詹雯婷疑涉犯誣告罪。而究竟要成立誣告應該要滿足哪些要件呢?以下就一一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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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 1 :應向可受申告的單位為之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以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而所謂該管公務員,係指於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實現,有其職權關係,而可受人申告者而言。在刑事案件,須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在懲戒案件,須為有提出彈劾、移付懲戒、或有自為懲戒處分職權之公務員。(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425 號刑事判決)

 

所以,如果申告犯罪事實的對象是向媒體,或無關的偵查或懲戒機關,並不會成立誣告罪。

 

/

 

■ 要件 2 :明知申告的事實為虛構

 

這邊所指的虛構,是指明知沒有此事實,而憑空故意捏造者而言,若告訴人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只是因為缺乏積極證據以致不能證明所訴之事實為真實,難認會被認為具有誣告故意。

 

換句話說,誣告罪的成立限於「直接故意」(明知無此事實卻執意提告),如果只是「間接故意」(可能或懷疑有此事實而提告)或「過失」則不會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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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結

 

因此,回歸到詹雯婷的案件,她之所以會被起訴,可能是因為檢察官認定文件上簽名的筆跡確實是她自己所簽,所以並無他人偽造文書的事實而起訴詹雯婷。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起訴詹雯婷,只是表示她涉犯誣告的程度蠻高,在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前,事實如何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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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葉日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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