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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回介紹勞基法的各種假別後,本次主要則是介紹「勞工請假規則」(下稱請假規則)內所規定的各種假別,一起好好來認識每種假別的重點吧!

・婚假

規定於請假規則第2條,其重點有:

1. 婚假可請8日(請假規則第2條)
2. 雇主工資照給(請假規則第2條)
3. 應於結婚之日(即登記日)前10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得於1年內請畢(勞動部104年10月7日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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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規定於請假規則第3條,其重點有:

1. 喪假天數依與喪亡者之親疏遠近而有不同(請假規則第3條)
2. 雇主工資照給(請假規則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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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規定於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5條,其重點有:

1. 病假天數依是否住院而有不同(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
2. 病假天數於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3. 如超過法定病假請假天數,且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得予留職停薪,但其期間以一年為限(請假規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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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規定於請假規則第7條,其重點有:

1. 事假天數一年內不得超過14日(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
2. 事假不給工資(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
3. 事假超過14日者,得以特別休假抵充,若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公司可以在工作規則中定明處理原則(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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