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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得透過繳納罰金的方式加以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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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如果法院的判決結果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即代表被告可以選擇:1.直接服有期徒刑;或 2.繳納新臺幣6萬元代替入監服刑(1000元 x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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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哪些情形法院才可以宣告「易科罰金」呢?此部分是規定在刑法第41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如果法院如要宣告被告得以「易科罰金」,必須要滿足以下要件:

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3. 宣告易科罰金有助於矯正被告,或不致使社會秩序難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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