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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有「非財產損害」時,所得請求的損害賠償金。

「慰撫金」是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聽到的詞,其請求的依據是規定在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而在向對方請求慰撫金時,有以下幾點須特別留意一下:

1. 限於人格法益受侵害的情形

所謂的「人格法益」即上述條文所指的身體、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等法益,而既然是被稱之為「人格」法益,則請求主體只能是「人」,因此,如果是自己的「愛車(物)」被撞毀,並無法另行請求慰撫金。

2. 名譽權受損時,得請求另為適當處分(例如:登報道歉)

3. 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的規定,原則上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雙方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請求。

4. 請求金額不宜漫天喊價

因「慰撫金」不像「財產上的損害」大多有單據可以佐證損害金額為何,所以在實務上,常見被害人可能只是受有輕微擦傷,就要向對方請求天價的慰撫金。

雖然此舉依法並無不可,但在起訴時,法院可是會先依照請求的數額核課裁判費,因此,若是請求極不合理的慰撫金數額,最後的結果可能是:須先繳納昂貴的裁判費,且大部分的慰撫金請求數額被法院駁回,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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