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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官判斷事實之真偽,可以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自由認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即為「自由心證原則」的明文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白話的說,就是法官在聽完雙方的陳述及看完全部證據後,他內心可以自由的決定他比較相信誰,而認定誰輸誰贏。
而也因為法官對於事實的判斷享有「自由心證」的關係,因此,縱使是相同的陳述跟證據,每個法官最後的認定結果可能都不盡相同,這也是為何判決還沒出來前,誰都不敢打包票會贏還是輸啊~
但實際上,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不是如字面上看來這麼「自由」,因為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另外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證」還是有它的界限,也就是判斷結果並不能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4項並規定:「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也就是法官必須在判決內交待,其為何聽完雙方陳述及看完全部證據後,會得出該判決結論(即公開心證),故若法官沒有在判決理由內清楚交待,則該判決將會有「判決不備理由」的問題,而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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