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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先前違法取得的證據,有如「毒樹」,而本於此再行取得的證據,則有如「毒果」,故對於該衍生性取得的證據,原則上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毒樹果實理論」其實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我國法上並無此一概念,但此理論於學說與實務上都時常被提及,所以還是有一定重要性的。簡單來說,這個理論所要處理的問題是:假設檢警先前採證程序違法,則依據該違法取得證據,所找到的另一個證據,還可不可以用?

例如:警察毆打被告問他兇刀藏在哪,被告因而自白說出兇刀藏在哪(毒樹),而後警察也在被告所說的地點找到兇刀(毒果),則兇刀有沒有證據能力?(即可否用來認定被告有罪?)

而依照這個理論,因為兇刀(毒果)是產自於檢警的違法逼供(毒樹),所以這把兇刀應被認定為沒有證據能力,以促使檢警機關能夠更恪守採證程序的合法性。

從此點來看,雖然這個理論出發點是好的,但若上面這個案子,唯一的物證就只有那把兇刀呢?如果這把兇刀被否定證據能力,可能就很難判被告有罪,而這樣的結果,似乎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因此,毒樹果實理論還是容許一些例外情形的,亦即,若具有下面這些情形,該衍生證據還是有證據能力的:

1. 善意例外

指檢警前階段的違法採證行為,是不知情或不是刻意要違法採證的。

2. 必然發現

指「假設」檢警機關縱然沒有前階段的違法採證,之後還是可以找到該衍生證據。

3. 稀釋原則

指衍生性的證據,因為其他因素的介入(如時間、被告的自願性行為)而稀釋掉前階段的違法採證行為。

4. 獨立來源

指證據的取得與先前違法採證無關,而是來自於另一獨立、合法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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