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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的遺產分配爭議,都是被繼承人未訂立遺囑所造成,因此,提早訂立遺囑實有其必要性,以免繼承人們因而感情失和。而民法上對於如何訂立遺囑,乃只限於以下5種法定方式,且各有其法定要件,故實有必要好好認識一下,如何訂立一個合法且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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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書遺囑

規定在民法第1190條,其要件有:
(1)「手寫」遺囑全文
(2)記明年、月、日
(3)親自簽名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自書遺囑有增減或塗改,則應註明增減或塗改的地方及字數,並另行簽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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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證遺囑

規定在民法第1191條,其要件有:
(1) 指定2名以上的見證人
(2)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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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密封遺囑

規定在民法第1192條,其要件有:
(1) 於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2名以上的見證人
(3)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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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筆遺囑

規定在民法第1194條,其要件有:
(1) 指定3名以上的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3)遺囑人確認無誤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實務上常見的爭議為,不確定代筆之見證人是否有確實完成宣讀及講解之程序,故建議此遺囑方式應全程錄音及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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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口述遺囑

規定在民法第1195條,其要件有:
(1)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四種方式訂立遺囑
(2)得以口述方式,搭配下列方式之一完成口述遺囑:

A.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B.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遺囑人於完成口述遺囑後,已能依前四種方式訂立遺囑,則口述遺囑將自該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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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囑,其實大家最關注的問題都是:訂立遺囑一定要找公證人嗎?從上可知,其實只要滿足上面五種訂立遺囑的方式,它們的效力都是「一樣」的,只是採最簡單的「自書遺囑」方式,可能會被挑戰其真實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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