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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行為人預見犯罪事實將會發生,而其發生並不會違背其本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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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故意犯的類型,可以區分為兩種:
1. 直接故意
規定於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舉例而言:A想要殺B,故舉槍瞄準B後將其擊斃,即屬「直接故意」的類型。(A知道他開槍後B將會死亡,而A也希望這樣的犯罪結果發生)
2. 間接故意
規定於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舉例而言:A為了詐取保險金,而想要放火燒屋,但其覺得B這時「可能」也待在屋內,如果放火燒屋,B可能也會被燒死,但A為了能夠取得保險金,還是執意放火,即屬「間接故意」的類型。(A預見屋內「可能」有B,且可能因為他的放火行為而死亡,但A為了詐取保險金,仍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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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別說明的是,雖然後者是叫「間接」故意,看似它的程度比較輕微,但其實這兩者在刑法上都是被評價為「故意犯」,並沒有評價程度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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