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許多債務人為了不想要還債權人錢,就趕緊將名下財產加以脫產,使得債權人縱使打贏了訴訟,也無法成功扣押到債務人的財產。
而面對這種情形,債權人除在民事訴訟上,可以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外,債務人之脫產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損害債權罪」,故債權人亦可選擇對債務人提出刑事告訴。
但畢竟「損害債權罪」是屬於刑事責任,故要構成本罪的要件想當然會比民事上「撤銷詐害債權」的要件還要嚴苛,因此,如果要向債務人提告本罪,就必須好好認識一下,究竟要滿足哪些要件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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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債權罪」是規定在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故其構成要件有三:
1. 具有損害債權之意圖
即債務人對於其名下財產,隨時可能被債權人為強制執行之事實有所認識,並具有決意毀壞、處分或隱匿自身財產,以妨害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之主觀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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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損害債權的時點:須在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白話的說,就是債權人已處於隨時可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的狀態。
至於債權人何時可以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呢?即債權人必須要先取得「執行名義」才可以,而執行名義的種類繁多,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乃包含:確定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等。
因此,當債權人取得上面任一執行名義之一種「後」,如債務人有損害債權的行為,即可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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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損害債權之行為
損害債權的行為乃包括三種型態,即「毀壞」、「處分」及「隱匿」財產,而只要債務人有其中的一種行為,即會構成本罪:
(1) 毀壞:指破壞自身財產,使其價值降低而言。
(2) 處分:諸如低價出售、無償讓與及設定負擔均屬之。
(3) 隱匿:指隱匿財產,使他人不能或難以發現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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