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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理念

嵐川法律事務所,由蕭啓訓律師、陳彥仰律師、陳妏瑄律師、李亞璇律師、葉日謙律師等五位律師所組成的專業律師團隊。鑑於許多民眾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往往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或無從自龐大的網路資訊加以過濾、篩選,以致使自己的權利因而受損、喪失,因此,嵐川法律事務所期盼能在提供法律服務之餘,也能以較白話及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文撰寫一些民眾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的法律爭議,此外,嵐川法律事務所亦設有「法律小辭典」的單元,其目的同樣是希望民眾不論是在判決、新聞及文章上看到法律專有名詞時,均能理解其意,進而使法律這門知識可以真正地落實於生活中,而非築起一堵民眾難以親近的高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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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狀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1、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須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3、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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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妏瑄律師
在台灣社會中,「姓氏」長期被視為家族血脈的連結。不過,隨著離婚率高漲與單親家庭普及的現狀下,姓氏往往成為離婚父母間爭執的焦點。許多單親媽媽或爸爸在獨自撫養孩子多年後,希望能讓小孩跟著自己姓,卻往往卡在「對方不肯簽字」這關。
事實上,改姓並不一定要對方同意,法律賦予了法院最終的決定權,而究竟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法院如何判斷?本文將讓您一窺究竟。
📌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方法:
根據《民法》第 1059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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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彥仰律師
即使已經透過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債務人卻往往無法不願主動履行甚至脫產等,今天就來聊聊以下比較常見的保全債務方法吧。以下,分別有假扣押、假處份、撤銷詐害債權等三種方式,假扣押、假處分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而撤銷詐害債權是在債務人脫產後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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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假扣押是法律上的一種「暫時性」的保全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案件。聲權人要向法院「釋明」,即提出理由與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脫產的風險,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一旦獲准,法院會針對債務人的現金、存款、不動產、汽機車、股票等財產做出暫時凍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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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前言
公然侮辱罪常為雙方因不滿互告的罪名,不論是在公開場合或LINE的群組間侮辱他人都有可能成立。而其中一項構成要件即為「公然」,但究竟要多少人在場才會符合這個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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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應視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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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 什麼是保護安置?
兒少遇有下開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
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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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妏瑄律師
📌什麼情形下,送人的東西可以反悔不給?
贈與契約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法律允許贈與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拒絕履行贈與義務(即拒絕交付贈與物)。根據民法第418條,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影響生計: 因履行贈與,導致贈與人的生計受到重大影響。
2.妨礙扶養義務: 因履行贈與,導致贈與人無法履行其對家屬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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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情形會被限制出境、出海?
為了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在被告犯嫌重大,涉及最重本刑處拘役或專科罰金以外之案件,而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檢察官或法官得以書面限制出境、出海。
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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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前言
基於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等目的,而立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
而是否所有犯罪被害人都有本法的適用?又有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數額為何?及有何其他相關重要規定?以上問題為本文欲討論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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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本次僅就聘金議題論之,至於婚前或婚姻期間之其他金錢糾紛則仍視個案判斷應涉及其他法律爭議。
📌聘金的性質?
聘金是男方為了感謝女方父母將妻子養大,所以給準岳父母一點養育金。而現在多為由準岳父母收受後再轉贈與女方或添置嫁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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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妏瑄律師
毒品案件刑度沉重,但若能確實供出毒品來源,依法可能爭取減刑甚至免刑。本文帶你快速掌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的重點與實務操作。
📌法律基礎:減刑優惠怎麼來的?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鼓勵被告提供其毒品上游資訊,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絕毒品供應鏈,藉此遏止毒品泛濫、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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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程序的關鍵時刻:律師介入的重要性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有人說偵查中不用請律師,等起訴後審理時再請就好了,也有不少民眾詢問過筆者是否需要在偵查階段委任律師?因此,筆者希望透過本文讓您知道偵查程序中律師的角色與任務,以協助您釐清是否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偵查中的交通權
當被告被「拘提」或「逮捕」時,在製作警察局警詢或地檢署偵訊前,有一次且一個小時充分的時間可以與律師討論的機會,在律師到達之前,檢警不得要求先行製作筆錄。此外,對談期間檢警只能監看不得聽聞與錄音,具有實質保障被告訴訟辯護權之功能。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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