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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法院文書無法送達予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及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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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文書的送達,一般人可能未加留意其重要性,其實送達在訴訟法上也是一種「訴訟行為」,而法院是否有合法送達,將影響著許多訴訟程序的起算日。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上,如果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應該在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因此,判決何時「合法送達」(即符合法條上的送達規定),將關乎著上訴期日何時起算,及被告是否合法在20日內提起上訴。

而因法院文書都是採雙掛號的方式寄送,故難免會發生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無法收受的情況,因此,民事訴訟法上即設有比較變通的方式,也就是「寄存送達」。簡單來說,郵差如果送達不到,可以將該法院文書寄存在附近的派出所,並將通知書貼在大門及信箱,通知當事人去領取。

但可別覺得一直不去派出所領取,就不算合法送達,因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寄存後經過10日就算合法送達,上訴期間就會開始起算,應要特別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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