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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民事訴訟中,原告如欲起訴,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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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如果要提起訴訟,面對最直接的問題就是:我要向哪個法院提告啊?也就是案件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的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即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簡單來說,就是「原則上」原告提起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此即「以原就被原則」(原告應遷就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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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既然是原則,當然就有例外,例如:

1. 因侵權行為涉訟時,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例如車禍發生地)(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

2.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只能由不動產的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

3. 除專屬管轄的類型外,當事人也可以先以文書合意約定,未來就某一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要由哪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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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提告前務必確認一下相關規定,就所發生的法律爭議,可否向就近的法院提起;或者,該案件是否是否「專屬」於某個法院管轄,以免向錯誤的法院提起訴訟,而影響整體訴訟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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