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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同意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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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我國的不動產所有權是採「登記主義」,也就是如要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必須要去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過戶」,才算真正取得所有權。

但有些時候,真正出錢購買不動產的人,基於自身考量(例如:避稅、隱匿財產、貸款需求...等等)不想將該不動產直接過戶在自己名下,而是登記在親朋好友名下,此時二人間即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而就不願意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稱之為「借名人」;而就同意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則稱之為「出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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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借名登記的法律性質?

翻遍民法會發現裡面並沒有「借名登記」的相關規定,而實務見解多認為,借名登記著重在「借名人」與「出名人」的信任關係,故性質上比較像是「委任」,故碰到相關爭議時,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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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出名人有權直接賣掉不動產嗎?

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決議,其認為既然不動產是登記在「出名人」下,則出名人自得以自己名義將該不動產賣給別人,而屬「有權處分」。

因此,將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別人名下真的要特別小心,除了要找自己較相信的人之外,強烈建議一定要白紙黑字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以證明雙方間確實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以利事後向出名人請求返還該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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