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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的內容、目的及範圍,均應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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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立法機關針對哪些事項可以授權出去?

依憲法第23條的規定,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若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原則上要有「法律」依據。

但若任何細項規定,每次都要透過立法機關三讀通過的「法律」為之,有時往往會緩不濟急或欠缺彈性,故大法官釋字第443號即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

該號解釋指出,若涉及的基本權利,為人身自由、生命及身體「以外」的基本權利,雖原則上還是要透過「法律」加以限制,但立法機關得就部分內容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命令加以補充,但立法機關就授權方式應要夠具體明確,好讓行政機關知悉其可以在何授權範圍內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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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怎樣才算授權夠「明確」?

依大法官的看法,立法機關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命令之內容並應符合母法授權意旨。(參大法官釋字第568號、第658號、第710號、第730號、第734號、第765號)

另外,授權的明確程度,亦不拘泥於授權條款本身所用的文字,只要仍可由法律整體解釋認定,或可依其整體規定所表明的關聯意義為判斷,足以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時,即符合授權明確性的要求。(參大法官釋字第394號、第426號、第734號、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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