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應於法定期間內起訴被告,如超過該法定期間,則檢察官僅能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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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的說,原則上檢察官要起訴被告,也是有時間限制的,這也是為何有時候看到新聞,有些被告逃亡數年後返國,最後卻沒有受到任何司法制裁的原因。
Q. 為何要有這個規定?
主要有兩個較常見的理論基礎:有一說認為,從刑罰的「再社會化」目的來看,刑罰的需求性將因時間的經過而逐漸消失;有一說則認為,隨著時間的經過,將使刑事證據逐漸滅失,除增加定罪的困難性外,也因而增加錯誤判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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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犯罪的追訴時效有多久?
此規定在刑法第80條,依該條規定,追訴時效將因所涉罪名的輕重而有所不同: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而比較特別的是,關於第1種情形後段所規定的「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是於108年5月10日才增訂,也就是說,如果被告是涉犯殺人罪,並沒有追訴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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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檢察官超過追訴時效的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也就是整個案子就這樣結案了,並不會再進到法院進行審理。
而如果檢察官未察覺此點,仍起訴被告,則在審判中,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也只能為「免訴」判決,整個案子也因而終結。